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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比利時同居
歐聯國家以外之外國人需獲得由國外領務單位核發之暫時居留簽證方可於比利時居留90天以上。
備註:
- 暫時居留簽證領務稅為歐元50元,依匯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相當於新台幣2200元。文件公証之領務稅依個案不同而收費不同。
- 暫時居留簽證之申請需本人親自送件。
-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
- 本辦事處備有簽證申請表及體檢表,可逕至本辦事處索取或在本網站下載。
- 體檢需由本辦事處指定的醫生簽署(醫生清單可至本辦事處索取)。
所需文件:
- 申請表三份及近照三張。注意事項:三份申請表均需由申請人親自簽名。
- 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效期至少一年以上。
- 中文戶籍謄本(部分)加上被公証過的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語言選擇依居住區域而定。
- 被公証過的良民證。 公証指在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証人都可。
- 體檢表;需明確指出申請人未患有任何具傳染性或遺傳性之疾病,或沒有罹患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險的疾病。
- 雙方之單身証明(3個月以內)。台灣人可附戶籍謄本。
- 比利時同居人之比利時身份證影本或比利時核發的外人身份證影本或外人居留證(CIRE)影本。
- 兩人之間關係穩定之証明。(例如同居公證合同)
- 比利時同居人收入足夠之証明。
- 比利時同居人簽署之生活保證書。
- 生活保證書格式可於比利時居住地之市政府索取。
- 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人之簽名需被比利時居住地之市政府公證。
- 簽署保證書之保人之身分證影本。
- 簽署保證書之保人之固定收入證明。
抵比後需辦理之手續:
到比利時以後需到居住地之市政府辦理註冊登記,所需文件為護照及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應被翻譯且在本辦事處公証。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正式居留證(稱為C.I.R.E. - certificat d'inscription au registre des étrangers)。此居留證有效期為6個月,在這6各月的期間內,兩人需簽署同居合約並交由市政府審查即可核發有效期1年可延期的居留證。持居留證可在申根境內進出並且可向在比利時的非申根國代表處申請他國簽證。注意:在市政府登記後和正式居留證核發前這段工作時間約需3至6個星期。本辦事處核發的暫時居留簽證為單次入境簽證,因此申請者在未完成各項行政手續前將不能離開申根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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